《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营造公平高效的市场化、公开透明的法治化、开放包容的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塑造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优势,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有力支撑。
厚培发展“土壤”
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和地区核心竞争力和软实力的集中体现,是经营主体生存发展的土壤。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实现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难度最大的现代化,要求将我国超大市场的规模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全方位吸引全球资源要素,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有助于培塑广阔的市场空间、公平的市场竞争、良好的基础设施、稳定的社会环境、健全的法治体系、丰富的人力资源、国际化的商业生态,从而为中国式现代化厚植强大的经济基础、营造有利的国际环境、提供坚实的战略支撑。
日出时分的深圳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践要求。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有助于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降低制度交易成本,推动资源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有助于持续改善市场环境,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有助于高效集聚配置全球资源,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挑战,不断增强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改革和开放相统一的发展要求。实践证明,只有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好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好实现产业相融、市场相通、创新相促、规则相联,才能有力支撑我国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动力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这就要求统筹推进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立足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促进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深度融合、两类规则有效对接。在相关体制机制改革中加强统筹谋划,将对内开放与对外开放更好结合起来,促进国内规则、规制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平覆机制“沟壑”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推动下,各级积极实施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加大为企服务力度,优化外商投资环境,营商环境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大幅提升。但是,客观地看,部分地方的营商环境也存在一些亟须改进的问题和不足。
市场化程度不充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限制企业迁移、对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进行差别化补贴、指定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等违规设置市场准入“旋转门”“玻璃门”“弹簧门”的问题。有的地方为争投资、抢项目,违规实施税费、用地等优惠,人为制造政策洼地、进行恶性竞争。有的地方在招投标中设置种种限制条件,阻碍域外经营主体公平参与竞争,等等。
一艘满载集装箱的货轮缓缓驶离连云港集装箱码头
法治化保障不完善。有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仍存在不合理罚款事项;有的监管规则不完善,执法尺度、标准不一致,存在多头执法、同责不同罚的现象;个别执法单位存在趋利执法、小过重罚、以罚代管等问题,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经营干扰;有的市场主体诚信缺失,仍存在屡禁不止、屡罚不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违法失信行为。
国际化水平需提升。伴随着负面清单7轮修订,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的难度和阻力加大。有的地方对准入后的国民待遇政策落实不够到位,存在准入不准营、内资外资待遇不一致等问题;有的对一些经营领域存在前置监管、一事一议、一事一策等规则,对外来投资构成了隐性“门槛”,这些都影响和制约了高水平开放的质量和成效。
放大引力“场域”
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着力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推进全方位高水平开放。
营造公平高效的市场化营商环境。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是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一是完善产权保护机制。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废除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加强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等集中统一管理,进一步细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条件,加强数据、环境等领域产权制度建设。二是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健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放宽服务消费领域、充分竞争领域市场准入。持续破除地方保护、变相审批、隐性垄断等各种准入壁垒。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健全覆盖所有经营主体的退出制度,提升市场主体的资源配置效率。三是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加强利用公平竞争审查、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等工具,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推动市场高标准联通,持续推进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规则,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的公平竞争制度。四是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完善信用信息标准,实现企业信用评价公平统一。提升信用信息化建设水平,形成全面覆盖的信用信息“一张网”。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守法诚信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企业加强监管,有效防范化解市场运行风险。
营造公开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制度体系是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目标。一是加快法规政策修订废止。对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修订完善各项政策规章和制度规定。二是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坚决防止和杜绝粗暴执法、变通执法、选择性执法。完善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法律法规,废止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三是提升监管质效。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增强监管执法透明度,权责清单、执法结果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四是加强经营主体权益保护。规范涉企特别是涉民营企业、企业家的经济案件司法执法行为,依法纠正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推进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依法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营造开放包容的国际化营商环境。改善投资经营环境,是吸引外资的重要途径。一是加强规则衔接。深入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加快国内制度规则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二是优化管理体制。完善内外贸制度体系,稳步推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相衔接的一体化试点。深化外资管理体制改革和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和要素获得方面的国民待遇。三是扩大市场准入。针对外资企业关注的市场准入、产业合作等,推动出台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继续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推动国际产业投资合作,持续提升我国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吸引力。四是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加大吸引外资投资力度,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完善外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和投诉机制,建立涉外知识产权争议案件诉调对接机制,更加公平公正地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