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重大任务。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理政之“圭臬”
立法,是“治国之要务、理政之圭臬”,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促进改革发展、提升国家治理水平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有助于构建科学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形成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条件。当前,我国已形成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各种基本、主要的法律已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较为完备,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缺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的新兴领域仍存在薄弱点,立法质量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亟待进一步深化立法改革、提高立法水平。
立法联络员同社区居民进行交流,就相关法律立法进行意见征询。
有助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和基础,善治是良法的实施和延伸。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力的集中体现。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深化立法领域改革,通过“立、改、废”,将不适应时代发展、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修改或废止,将各领域实践证明已经成熟的改革经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法规,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将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有利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保障作用。
有助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再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立法改革贯穿了新时代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全过程。改革的“破”与“变”与法治的“立”和“定”,如同鸟之双翼、车之两轮,紧密联系、相互促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立法工作、法治建设也取得了跨时代的进步。新时代新征程,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任务,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历史使命,都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不断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地方立法之“梗阻”
地方性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秉承“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推进各领域立法,制定了一批管用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为推进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但同时也应看到,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梗阻”,影响和制约了立法的质效。
地方立法特色不够凸显。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目前,一些地方立法问题导向、需求导向不够突出,选题不够精准,与区域特点和实际结合不够紧密。有的以数量和速度论成绩,照搬照抄上位法,首创精神不足,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实效性不强,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地方立法的权威性。
秦岭山脉一片葱郁 冯雪峰/摄
区域协同立法机制有待完善。区域协同立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客观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将区域协同立法从地方创新提升到国家法律层面。但实践中,上级部门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够充分,跨省协同立法、省内协同立法的数量相对较少,协同的覆盖面不够广泛,深度有待不断拓展,难以满足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需求。
创制性立法实践亟待深化。创制性立法发挥着试制度、探新路的探索性功能,承载着为中央立法提供样本的法治功能。目前,一些地方对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的立法数量较少,质量不够高,立法探索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还需进一步增强,对创新发展、开放发展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开放性立法模式亟待探索。党中央赋予陕西建设内陆改革开放高地、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通道、开发开放枢纽等重大战略定位,迫切需要相应的涉外法治来保障。总体上看,与高水平对外开放、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需求相比,我省涉外立法的实践探索较少,涉外立法的专业人才数量不足,涉外立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改革之“路径”
深化地方立法领域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统筹推进、重点突破。
增强针对性,“小快灵”立法靶向破解现实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组织专家深入调研论证,在立项、起草和审查阶段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广泛汇聚各方智慧。坚持需求导向,紧密结合地方发展实际,找准切入点,因地制宜地开展选题准、切口小、体例简、内容实、用时短、质量高的“小快灵”立法,将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到刀刃上,形成更多务实管用的关键制度、核心条款和治理措施,确保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以“小而精”的良法服务“和而美”的善治。
着眼系统性,协同立法促进协调发展。认真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聚焦区域发展面临的共同问题、立法主体的共同关切、市场主体的共性需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凝聚立法共识。健全协作立法机制,推进立法信息共享共用、立法规划磋商制定、立法过程协同参与、立法实施联动发力等。强化国家层面的引领、指导和推动,以区域协同立法推进资源和优势高效整合,推动形成公平、协调、开放、共赢的发展格局。
聚焦探索性,创制性立法驱动创新发展。紧跟时代步伐,聚焦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积极开展创制性立法。坚持立法引领推动,及时将改革发展急需的法规项目列入立法计划,区分轻重缓急、因需应时、统筹有序开展立法。坚持在法定权限内积极探索创新,为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经济业态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建立质量跟踪评估体系,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准确把握“放”和“管”之间的尺度,为未来创新适度“留白”。
紧扣开放性,服务“双循环”提升国际影响力。以全国首个省级层面涉外法治工作专门机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中国—中亚机制秘书处为依托,以加强涉外立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为抓手,充分发挥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先行先试功能,主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做好涉企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总结提炼规则对接、引入、创新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对标国际一流标准,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框架,将普适性的国内经验和规则上升为国际规则,提升国际影响力。聚焦国际贸易、外商投资、跨境资金流动等重点领域,加强涉外立法。健全诉讼与仲裁、调解紧密衔接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提升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效力,努力打造辐射“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商事法律服务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