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这一部署凸显了涉外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涉外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是推进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保障。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能够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推进强国复兴伟业之需
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
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一方面,能够进一步提升法治水平,深化市场化改革,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助推我国深入参与和引领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体系,加快形成新发展格局,为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坚实保障;另一方面,通过强化海外利益保护,深化安全领域国际执法合作,健全反制裁、反干涉机制等措施,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老挝万象,“澜沧号”动车组缓缓驶离中老铁路万象站站台。 新华社/供图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当前,世界正处于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一方面,经济全球化遭遇逆风,大国战略竞争日益加剧,单边主义、保护主义蔓延,我们面临的外部环境日趋复杂;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们同世界各国的经贸往来范畴不断拓展,以对外投资为主的海外利益不断扩大,这也使得国家、企业和公民的权益更容易受到单边措施的影响和侵害。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能够为开展涉外法治斗争提供规范依据、合理渠道和正当话语,有力有效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利益。
提升我国国际影响力、感召力、塑造力的重要途径。在变乱交织的国际形势下,涉外法治特别是国际法作为普遍准则,对于维护秩序、推进合作、促进和平、实现正义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必须积极运用法治力量,在坚定维护自身利益前提下,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促进国际法治进步,着力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充分展现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国际担当。
亟需打通的堵点卡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涉外法治顶层设计加快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设,法治领域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深化,涉外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水平有效提升,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广度深度大幅拓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亟需打通的堵点卡点。
涉外立法不够系统完备。对外投资、对外援助、知识产权保护、防扩散等领域仍存在法律空白;一些涉外法律法规比较原则笼统;部分涉外法律法规与国际规则接轨不够紧密;有的前瞻性不足,难以适应快速变化的国际形势和国内需求。
中国援助坦桑尼亚医疗队儿科医生在当地医院查房 新华社/供图
涉外执法司法能力亟待加强。面对一些西方国家滥用国家安全审查、单边制裁、“长臂管辖”等对我国企业和公民进行的无理打压,我们的涉外执法协调机制运行不畅,执法效能不够高,解决经贸摩擦和国际争端的能力不强,与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还不够相称。
涉外法律服务发展滞后。涉外法律服务既要重“量”。也要重“质”。目前我国专业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数量较少,开展的涉外法律服务范畴不够广,层次还不够深,总体服务质量和水平还不够高。
高端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紧缺。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涉外法治人才总量较少,尤其是层次较高的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紧缺,一些涉外法治人才分布不均,能力素质参差不齐,实践实战经验不足,难以适应不断深化的高水平对外开放要求。
系统谋划、一体推进
涉外法治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系统思维,加强战略谋划,搞好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
健全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涉外法律制度是涉外法治的基础,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应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加强关键领域立法与修法,填补涉外立法的空白点,细化完善较为笼统的法律法规,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的法律法规,充实应对挑战的“工具箱”。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积极采纳高标准国际经贸新规则,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
统筹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应紧贴“一带一路”倡议等重大战略需求,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涉外民商事司法、涉外行政司法、涉外刑事司法等程序,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促进国家间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完善域外管辖制度,健全行政行为互认机制,加强涉外行政执法合作,不断提高涉外执法司法效能。
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开展涉外法律服务是保护涉外利益的重要手段。应加强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引导,培育一批世界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支持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海外并购、进行联合经营,帮助其成为业务精通、服务优质、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强化合规意识,引导公民、企业在走出去中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政策支持,鼓励在采购项目中优先选择本土法律服务机构。打破律师事务所、调解机构、仲裁中心、贸易促进机构等涉外法律服务主体间的信息壁垒,构建一体化、一站式的综合法律服务中心,不断提高涉外法律服务水平。
持续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人才是关键。涉外法治人才既包括法律专业毕业生,也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的专业人员。应发挥法学教育在涉外法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培养既熟悉国际贸易,又精通国内和国际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及时充实到相关机构和组织中。整合教育、司法、法律服务机构相关资源,加强人才国际交流与实践培养力度。充分发挥地区资源禀赋优势,培养专业化、特色化涉外法治人才。完善协同育人机制,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实训机会共用,全面提升涉外法治人才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