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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蓄水池”:大力发展新形态

来源:当代陕西 发布时间:2024-11-21 11:22 作者:余少祥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近年来,与互联网平台、零工经济相关的新就业形态迅速兴起,大幅提升了我国经济运行的就业承载力,充分发挥了重要的“蓄水池”作用。

新就业形态之“新”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快速发展,在产生新的供给和需求模式的同时,也催生了大量新产业、新业态。新就业形态就是在新经济模式下产生的一种全新就业形态,具有独特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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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方式灵活化。在新就业形态下,企业不要求从业者在固定时空开展工作,允许其在异地或利用技术手段进行远程工作,从业者与企业的关系也不像过去那样紧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地点和期限更富有弹性,呈现网约化和非标准化特征。在新就业形态下,雇佣单位依赖、员工身份和职业资格准入等限制被突破,从业者可以无差别接入全球性的工作机会,不论是身处偏远地区的个人,还是小型化组织,都可通过平台获得工作机会。

组织方式平台化。不同于传统的科层组织模式,新就业形态是一种“平台+个人”的新形式,个人只要注册就能工作。随着平台用工的快速增长,传统就业模式被改写,产品服务的供给和需求实现了即时性对接,交易成本大幅降低。加上3D打印、新材料、新能源等新产业的发展,使得生产制造过程呈现出扁平化、分散化、原子化的特点。在管理方式上,企业可依据系统信息,为劳动者设定工作标准、技术路线、工作时限,并通过强大算法统计工作量,按照预定规则分发报酬。

工作任务自主化。新就业形态的从业者,以平台分发的需求为依托,自主选择工作任务和岗位,并接受相应的规制和监管。一方面,用工方式从以岗位为导向走向以任务为导向,在管理上重绩效、轻责任,强调从业者要在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另一方面,从业者与平台之间的关系较为松散,在劳动过程中,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承接某项订单,自主确定生产资料,自主确定工作时长和工作场所,能够充分施展自己的创意、创造和创新能力。

主体身份多重化。在新就业形态下,从业者通过虚拟账号就可实现就业,甚至可同时在多个平台就业。其实质是,平台将原本全职完成的工作拆分为一单一单任务,转化成多个非全职工作累加,从而形成兼职化倾向,即便是有全职工作的人,也可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平台兼职工作。同时,共享员工也是新就业形态典型的用工方式。共享员工不同于劳务派遣,后者与企业既存在劳动关系又存在用工关系,前者则不一定存在劳动关系。近年来,00后、90后“斜杠”从业青年比例不断上升,很多人能通过平台一天切换程序员、网店主、主播等多个身份。

劳动关系模糊化。在传统就业形态中,确认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劳动从属性,包括经济从属和组织从属。在新就业形态下,由于缺少明确从属关系,劳动关系往往难以认定。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企业借助平台将大量工作分包给独立协议人、独立劳动者或自由职业者来完成,呈现出明显的“去雇主化”特征;另一方面,劳动者交换的主要是个人知识、技能、体力和时间,不存在大规模生产,通常情况下个人能独立提供服务,这也使得从业者就业更依靠个人而非雇主。

新就业形态之“难”

新就业形态涉及的领域宽、包容性强,为广大劳动者创造了更广阔的就业空间。目前,全国职工约4.02亿人,其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8400万人,占比达21%。但同时,新就业形态发展也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劳动法规体系亟待完善。现行法规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新就业形态的需要。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都没有提及新就业形态,一些其他法规特别是与就业相关的社会保障法规也存在一定的空白点或不配套的地方,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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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和法律地位难以认定。新就业形态在实践中遇到了劳动关系认定难的问题。比如,平台不与从业者签订劳动合同,且具有雇佣关系的虚拟化、工作场所的无形化等特点,这就使得许多劳动关系无法用传统劳动关系下的法律法规来认定和规范。

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在新就业形态中,为规避与从业者形成雇佣关系,很多平台、外包企业常常与劳动者签订“信息交易关系或合作关系”,甚至注明无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平台就可摆脱本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将工伤、生育、养老等社会保障义务转嫁给劳动者个人或者社会。

新型就业服务体系不够健全。目前,各地所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服务与新就业形态不完全匹配;公共就业政策性补贴主要是用来支持传统用人单位,对于新就业形态扶持的比例较低;像直播带货、电商微商等新业态出现时间较短,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和培训教育落后,没有形成制度化的人才培养提升机制。

传统管理模式面临冲击。在新就业形态中,劳动者并非处在基于长期契约形成的固定组织中,劳动者彼此之间,劳动者与资本、与消费者之间更多是一种临时、短期、松散的关系,需要健全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同时,新就业形态提高了劳动力的流动性和灵活性,自由职业、多重兼职、众包等用工方式改变了传统就业界定标准,对判断就业情况、衡量就业形势和劳动力调查等形成了新的挑战。

收入不稳定且容易分化。由于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很难长期从事某一职位或项目,尤其是在相关行业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失业风险加大。加上强调灵活弹性工作,没有法定最低工资和福利标准,很多人的收入处于不稳定状态。同时,一些平台为了利益最大化,利用其垄断地位和信息不对称优势,通过自身算法系统超额提取利润,将更多经济负担和风险转嫁给从业者,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收益。

新就业形态发展之“路”

新就业形态是提升经济活力、吸纳劳动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应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拓展就业空间,优化服务体系,提升就业技能,推进新就业形态健康规范发展。

健全劳动法规范体系。建立与新就业形态相适应的法规体系。一是结合新就业形态发展态势,适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二是将灵活就业纳入立法规划,鼓励地方政府研究制订新的政策制度,加快完善面向新就业形态的政策体系。同时,改革与就业相关的社会保障法规,探索建立与新就业形态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使从业者的社会保障与劳动关系相剥离,将保障其合法权益落实到法律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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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重构劳动关系主客体、内容和认定标准,扩大法规的适用范围,将达到稳定工作时限或收入标准的新就业形态纳入现行劳动法保护范围。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时限和收入标准,将以众包形式参与服务的从业者纳入视同劳动关系管理范畴。对不符合新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又达不到稳定工作时限和收入标准的从业者,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对待。

依法保障合法权益。打破劳动保护与劳动关系认定的捆绑关系,以是否参与社会劳动为标准,规定从业者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将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基本权益保障纳入劳动保护体系,构建适应新就业形态变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明确低费率享有低待遇参保原则。将工伤保险改革作为突破口,为从业人员设计专门的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确立平台的缴费义务。加强劳动技能培训,帮助从业者,化解工作和收入不稳定的风险。创新工会组建和工作方法,为从业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加强对新就业形态的执法监督,从严打击以外包、去劳动关系化等形式规避法律的行为,坚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劳动市场新就业监测体系。对新就业形态进行准确界定,使就业观念从雇佣转变为劳动,从就业转变为工作。一是加强数据搜集和跟踪研究。建立便捷高效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设定严密科学的监测机制和预警系统,为完善就业促进和保障政策提供依据。二是创新就业统计方式。改变过去以企业为单元的做法,按照“平台+个人”口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进行统计。三是及时将成熟的新就业形态纳入新职业目录。及时掌握其发展动态、成长规模、面临风险和劳动者诉求。

创新监管模式和手段。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使就业管理从以“单位身份”为对象,逐渐向以“个人”为对象转变。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提高管理精细化水平。加强与平台合作,明晰其基本权利义务,赋予相应管理职能,并纳入协同治理体系。探索建立社会主体参与的多方协同治理机制,构建新业态协同治理的预防预警机制、信息联动机制、全程监督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标准评价机制等。

促进健康有序发展。一是将稳定就业岗位的扶持政策转变为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有效措施。研究制定平台型用工在解决贫困人口、困难人员就业等方面的奖励政策,对就业贡献较大的平台企业,在准入门槛、融资、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二是增强新就业形态的就业“还原效应”。利用互联网技术催生的就业新渠道,为低技术和弱势人群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责任编辑:刘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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