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臧某某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2006年8月至2023年7月,臧某某先后任某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专职监事,某国企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期间,借用亲友身份信息开立银行及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但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对其实际持有股票情况均隐瞒未报,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这种行为违反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干扰组织对党员的正常管理和监督。臧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违反组织纪律的案例。本案中,臧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自己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开立银行及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事实,没有向组织报告,干扰了组织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组织纪律。领导干部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本质上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纳入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出台了多部法规文件,不断完善报告的范围和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和规矩意识,按照规定如实报告婚姻、因私出国(境)证件和行为、移居国(境)外、工资收入、劳务所得、房产、持有股票等与其权力行使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对组织襟怀坦荡,自觉接受监督,始终恪守纪律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