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黄某滥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等问题。经查证,黄某在担任某国有企业董事长负责老旧小区提升改造工程招投标事宜期间,主动联系某设计公司控制人马某,在未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私自指定该公司负责改造前期工作,告知马某招投标事宜,违规操作使得马某公司以最低价中标。工程结束后,黄某收到了马某的“感谢费”。黄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违反廉洁纪律的案件。本案中,黄某作为国企“一把手”,利用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进行权力寻租,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从而达到谋取个人私利的目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招投标是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经营主体通过招投标进行供需对接、竞争择优,有利于实现各类要素优化配置。招投标领域面广环节多、政策专业性强,是权力寻租和腐败问题易发高发领域。如果党员领导干部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监管“放水”甚至甘愿“下水”,把工程招投标作为自己权力变现的“取款机”,势必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营商环境和亲清政商关系,损害群众利益,败坏党的形象。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深化整治金融、国企、能源、医药和基建工程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的监督,严肃查处暗箱操作、设租寻租、利益输送、评标吃标、借标生财、监督缺位、履职不公等腐败、责任、作风方面问题,坚决清除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的沉疴顽疾,促进招投标领域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