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张某某不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2007年至2018年,张某某先后担任某县县长、县委书记,多个职能部门“一把手”等职务。经查证,2011年4月,张某某和妻子出资购买了一处面积188.46平方米的房产;2012年7月,张某某和妻子出资,以张某某亲属名义购买了一处面积155.32平方米的房产。上述两处房产,在2014年至2018年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张某某均未填写,未如实向组织报告。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违反组织纪律的案例。本案中,张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自己和妻子出资购买的两处住房,没有向组织报告,这种行为在本质上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干扰了组织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纪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就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出台了多个法规文件,不断完善报告的范围和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不是个人的小事,而是检验其是否对党忠诚老实的试金石。领导干部必须切实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按照规定如实报告婚姻变化、因私出国境、家属经商办企业以及个人收入、个人及配偶和共同生活子女的房产、投资等事项,对个人有关事项主动报告、及时报告、全面报告,对组织襟怀坦荡,始终恪守纪律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