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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不是逃避纪法约束的“隐身术”

来源:学习时报 发布时间:2024-07-05 11:26 作者:杨昕

案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中国光大银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华宇在职时为有关企业谋取利益,退休前夕辞职,辞职后在与原任职务有业务关联的企业领高薪,是“提前筑巢”“逃逸式辞职”腐败的典型,是权力与资本相互勾连、疯狂逐利的典型,亦是由风及腐、风腐一体、甘于被围猎的典型。经查,张华宇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处分。张华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2022年6月,浙江省嘉兴市纪委市监委通报,已于2018年2月经批准辞去公职的海盐县原副县长胡燕子,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经查,胡燕子利用职权进行权力寻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接等方面谋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在离职后违规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的企业聘任。胡燕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原县委书记刘荣祥在辞去公职后,利用原来职位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来安县某企业免交6000余万元违约金事宜提供帮助,非法收受100万元现金和2万元购物卡。2019年1月,刘荣祥被通报开除党籍。同年12月,其被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倡廉的深入推进,一些别有用心的干部在高压震慑之下,假借提前退休、辞去公职等离职方式,企图“见好就收”“蒙混过关”,把离职当作逃避纪法约束的“隐身术”,甚至妄图继续贪腐敛财。有的通过“提前筑巢”,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先行向外输送利益,待离职后或者自己当老板,或者想方设法到原来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任职领高薪,利用政商“旋转门”捞好处;有的搞起“期权式腐败”,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利益方谋取利益,但却并不急于兑现回报,而是为求“稳妥”,打起了“时间差”,在职不收离职收;有的“带病离职”,通过提前退休、“逃逸式辞职”,企图一辞了之,“旧账”一笔勾销,从而“平安着陆”,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上面的案例,就是这些方面问题的典型表现。

离职不代表就能够不受纪法约束。一方面,无论是在职还是离职,无论腐败问题隐藏得多深多久、腐败手段怎样翻新升级,只要伸手必被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二款进一步补充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其财物的,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门新增第一百零六条,对党员离职后违规为他人谋利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也对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离职公职人员如何进行处理作了规定。另一方面,由于干部在职期间掌握着一定的公权力,即便离职以后,其原有职权在一定范围、一段时间内依然会产生影响和作用。因此,即便是离职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从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为同上述规定相协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进一步充实完善了对党员干部离职后本人违规从业行为的处分规定。

防止离职腐败产生要不断强化正面教育和反面震慑的双重效果。坚持以反面典型为镜鉴,加大对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等方面的教育力度,引导每一名党员干部自觉做到严守纪律、不逾底线,进而打破一些“问题干部”企图“一辞了之”,幻想“平安着陆”的错误心态和侥幸心理。进一步做深做细干部日常监督,通过巡查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干部”的“逃逸”苗头,防止其“提前筑巢”、开办“影子公司”、搞“期权式腐败”等行为,截断任何“离职变现”的退路,迫使其尽早主动交代问题。同时,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压缩“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生成空间,有效铲除干部离职腐败行为的生存土壤。

坚持“离职”不能“离管”,系统性强化对离职干部的全周期监管。一是建立健全干部离职核查与审计制度。在掌握干部离职意向之后,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干部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对其开展联合监督核查,进行廉政鉴定,管住干部“出口关”,防止“问题干部”说走就走。严格开展干部离职审计,围绕离职干部在任职期间行使经济决策权、政策执行权、经济管理监督权和遵守廉政规定等方面情况,结合所在单位历次审计结果,发现和查清可能存在的个人问题,对问题线索精准研判、及时移送,防止一些问题干部“马虎交账”。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进行离职审批,对正在接受审查调查的人员不得批准其离职。二是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对干部离职后的就业范围、就业时间等划定严格的“从业红线”,堵住投机取巧的漏洞,让离职干部切实做到不能进入的行业、企业坚决不进。完善并严格执行离职谈话制度,为离职干部制定精准到人的“禁业清单”,有针对性地开展廉洁教育和竞业禁止提醒谈话,把党纪国法相关规定和重要风险点讲清楚,打消任何违规“变换赛道”、延续“权力余温”的念头。三是不断加强对干部离职后的管理,最大限度减少监督盲区。建立干部全周期管理档案,探索建立离职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整合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信息资源,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进行精准监督。加强对离职干部从业行为的跟踪监管,聚焦重要领域、关键岗位、关键人员,常态化开展离职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专项整治,通过回访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坚决予以查处,防止政商“旋转门”成为“腐败门”。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持续畅通监督举报渠道,方便群众反映问题和投诉举报,让“问题干部”无法脱身、无处遁形。

责任编辑: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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