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何某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问题。经查,何某任某单位党委书记期间,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2015年至2019年,何某未经酝酿讨论,个人决定频繁调整干部任职岗位,先后更换崔某、王某等4人担任部门负责人,其中任职时间最长的1年10个月,最短的11个月。2019年4月,何某未召开党委会议,擅自决定由某建设公司承揽该单位相关改造项目。何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违反组织纪律的案件。本案中,何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等工作中规避集体决策,将个人凌驾于组织、集体之上,变集体领导为个人专断,破坏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重大问题集体决策是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表现形式,旨在防止“一言堂”“少数人说了算”,避免在重大问题决策上的失误,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党员领导干部要牢牢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集体决策程序,决不能以任何理由“挂羊头卖狗肉”,搞变通、触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