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与行贿一体两面,是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瓜”。行贿作为贿赂犯罪发生的主要源头,只有既外防行贿人“围猎”,又内防国家工作人员的甘于被“围猎”,才能使权力免受侵蚀。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落实这一要求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近年来,立法机关对行贿犯罪的规定多次作出修改完善,不断加大惩处力度,补充完善相关罪名。今年7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提请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进一步明确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调整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这是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立法举措。
行贿与受贿犯罪联系紧密,应并重惩处
从刑法理论来看,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关系,即在贿赂犯罪的发生机理中,受贿行为必然以行贿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是政治生态的一个重要“污染源”,如果不堵塞贿赂之“源”,而寄希望于“贿赂之河”自动干涸,显然有违事物的因果规律。
过去,我国刑法对行贿犯罪的惩处较轻,这是因为有一种误识认为,受贿是重罪,行贿是轻罪;受贿是主案,行贿是从案。受此影响,在我国早期的刑事立法中,对受贿罪与行贿罪分别设定了轻重悬殊的法定刑。根据1979年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最高法定刑为15年有期徒刑;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将受贿罪的最高法定刑提升为死刑,而当时行贿罪的最高法定刑仅为3年有期徒刑。此后,立法虽提升了行贿罪的最高法定刑,包括2021年《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2022年《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虽然对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却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范,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行贿犯罪作为服务于治理受贿犯罪的工具,“重打击受贿,轻打击行贿”的情况仍然存在,甚至同一贿赂案件中,受贿人和行贿人最后的结果可能是受贿人“牢底坐穿”,而行贿人逍遥法外。同期受贿行贿案件查处数量差距较大,针对行贿犯罪大量地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人次和比例较高,这种过于宽大不追究行贿的情况无异于“开着水龙头拖地”,不利于切断贿赂犯罪因果链。
因此,要进一步破除“重打击受贿、轻打击行贿”的错误观念,清醒认识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要根治腐败,就需要将行贿、受贿两种犯罪一并打击,提高行贿犯罪的违法成本。
“受贿行贿一起查”应明确范围尺度
“宽严相济”是我国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二是宽严有度、宽严审时。虽然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是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方面,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涉及行贿就只有从严的一面,并不意味着对行贿犯罪一律不作轻缓处理,还应当注意在办理行贿犯罪案件中实行宽严相济。这就需要结合立法精神和实践状况,准确把握加大行贿犯罪追责力度的法律范围和尺度。
从严的方面来讲,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列举了对行贿犯罪从重处罚的六类情形: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等。这明确了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的基本对象范围,明确了“严”的重点。从宽的方面来讲,要注意用好认罪认罚从宽、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措施,对于那些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确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的,司法机关也应依法从宽处理,切实做到罚当其罪。
在司法实践中细化“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具体机制
一是提升侦办水平,减轻对口供的依赖。贿赂犯罪具有极高的隐秘性,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又常常存在利益关系,这加大了贿赂案件的办理难度。加上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其他有效的取证手段,贿赂犯罪的办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贿受贿双方的口供,而一旦过于依赖口供,就可能出现“抓一头放一头”的现象。因此,办案机关在增加侦查措施的同时,还应强调外围证据的收集审查,利用外围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构建证明体系、夯实证据链,从而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是完善监察、检察、审判机关的协调机制。现阶段,监察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提前介入、线索移送等办案机关之间的配合制约机制,但职务犯罪的管辖仍然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对此,应不断细化衔接机制,监察机关对构成行贿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于不移送起诉的行贿案件,也应在移送受贿案件时予以说明,并接受必要的外部监督;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受贿案件,或者办理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时,如果发现行贿犯罪人线索,应当向监察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建议公安机关将线索移送监察机关调查或者建议监察机关对行贿人进行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是对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应注意政策的协调。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严肃惩治行贿,还要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