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等公众场合,大家都应当严格遵守不侵犯他人权利、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以及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要求。那么,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并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本报记者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医药卫生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邱昭继。
“关于疫情的信息,应以官方平台权威发布为准,不得擅自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特别要指出的是,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造谣传谣不仅违反互联网有关规定,还会构成违法甚至犯罪。”邱昭继说。
邱昭继用发生在2021年12月22日的何某、陈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来解读这类违法行为:西安市何某、陈某在微信群内传播虚构的“某门诊部女护士分别与某隔离酒店员工、某大学老师存在亲密关系,导致新冠疫情扩散”消息,扰乱网络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
“何某、陈某在微信群内传播虚构消息属于散布谣言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邱昭继解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些行为包括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最终,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公安浐灞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分别给予何某、陈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邱昭继提示公众,要树立文明上网的意识,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提高网络道德修养,文明上网、文明发言;遇到不确定的信息时,要仔细查验信息来源,不可靠的不复制、不转发。广大网民应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否则构成违法犯罪的,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