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无数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时,仍有一些人无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在全省防疫大局中掉链子、拖后腿。
4月8日,礼泉公安发布一则警情通报:耿某某、高某某、王某、刘某、赵某等5人,因未严格执行防疫防控相关措施进行报备和集中隔离,擅自驾车进入礼泉县境内,还先后在饭店、超市及村组等地活动,妨碍该县疫情防控管理,被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并处以每人500元的罚款。
4月7日,商洛市商州区发现1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经查其与同行的6人,4月6日从外地驾车沿沪陕高速进入商洛市,在丹凤县棣花高速出口驶出时,刻意隐瞒其在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逃避防疫检查。到达市区后,未落实社区报备和不聚餐、不聚会等防疫政策,导致发生疫情传播重大风险,造成严重后果。目前,7人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依法立案侦查。
这种“藏着掖着”的行为,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原因,都是有悖于社会公德的,甚至还会触犯法律,涉嫌犯罪。
西北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教研部主任、教授潘怀平介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如实报告个人在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是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明确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进一步确保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根据上述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各地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潘怀平表示,隐瞒、谎报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或者明知有相应的防疫政策却选择无视,不主动进行报备隔离,导致疫情传播或者造成传播风险的,会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还可能会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另外,确诊病人、病原体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还会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被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惩戒。因此,疫情防控中,公众要树立法律风险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眼下,我省防输入压力持续增大,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复杂。在联防联控大局下,在争分夺秒排查中,任何一个人的“不说”“漏说”或者“胡说”,就可能引发重大的生命健康风险。因此,作为公民,应当严格落实各项防疫规定,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及时告知报备全面、真实的行程信息,主动隔离。这不仅是对自身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的负责,更是在履行应尽的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没有谁能够游离于规则之外,也没有谁能够依靠侥幸无虞,请大家积极配合、自我约束,切莫抱着侥幸心理触碰疫情防控红线,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