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首次制定的地方金融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指出,未经许可或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贷款”“典当”“融资担保”“股权交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等与金融活动特征类似的字样。
《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禁止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出借、出租或者变相出借、出租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如实、充分揭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不得向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推介与其自身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不得捆绑搭售产品、服务或者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财产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造成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区别情形,依法出具警示函;责令地方金融组织暂停部分业务、停止开办新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资产处置;限制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责令地方金融组织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责令其暂停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