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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在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中——

显著特质:人类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24-09-09 11:43 作者:付宇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立法过程充分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刘少奇在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代表们在审议报告。(图片选自“中国人大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全面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重要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通过各种具体机制系统梳理、有效凝集、充分汇聚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将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之“小事”设定为人大日常工作之“大事”,从法律、制度层面解民忧、纾民困、暖民心,强化国家治理过程的回应性、责任性和服务性。如北京市让立法“民意征求”直通一线,让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成为高质量立法的“源头活水”,是一次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新实践。图为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街道南里社区人大代表联络站,人大代表、社区居民和基层一线工作人员一起座谈交流对《北京市接诉即办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 (摄影 张雪松)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在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程中,应在立法、监督、代表履职等具体领域的制度实践中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要“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的重要讲话中首次明确提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此前,在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考察时曾强调指出:“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通过上述两次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重大创新,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思考,阐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特质和优势,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更加系统地阐释了判断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的“四个要看、四个更要看”标准:“要看人民有没有投票权,更要看人民有没有广泛参与权;要看人民在选举过程中得到了什么口头许诺,更要看选举后这些承诺实现了多少;要看制度和法律规定了什么样的政治程序和政治规则,更要看这些制度和法律是不是真正得到了执行;要看权力运行规则和程序是否民主,更要看权力是否真正受到人民监督和制约。”总书记的一系列论述揭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本内涵和主要特质。所谓全过程人民民主,就是人民依法享有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全过程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贯穿在国家政治生活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鲜明地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独特优势。

对比西方选举民主当前的实际运行状况,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展现出诸多独特优势。第一,代表最广泛的利益。当前西方政治实践中,选举程序很容易被能够调动巨额选举资金的少数人和优势种族等操控,从而造成对弱势群体和少数族裔等的不公平待遇。与之相比,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政治实践中免受党派利益之争,规避金钱政治捆绑,能做到代表最广泛人民群众的利益。古希腊政治学对政体有不同的分类标准:一种是以掌握城邦国家最高权力之人数的多少为标准,分为一个人的统治、少数人统治和多数人统治;亚里士多德提出第二种分类标准,关键词是统治者的执政目的,即统治者是以谋私利为目的,还是以追求公共利益为目的。只要是追求公共利益,无论是少数人掌权,还是多数人统治,都是好的政体。反之,如果是谋取私利,无论是个人统治、少数人统治还是多数人的统治,都是坏的政体。以古希腊好政体和坏政体的区分来反观当今世界,中国有一个代表人民整体利益的政治力量,而西方政党则公开代表“部分利益”。同时,由于西方大规模竞选如没有巨额的选举资金支持将无法实现,导致竞选政治与资本集团利益绑定,最终民众利益不得不让位于垄断资本利益。与西方相比,中国的民主政治保持了独立于资本力量的特质。约翰·奈斯比特在《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够成功》一文中指出,中国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中国共产党始终让自己成为一个自觉为全社会设置战略性愿景的党。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优势就在于以人民整体利益为依归进行一系列制度安排,综合并提炼不同的利益主张,最终做到代表最广泛的利益。

第二,着眼于国家的长远发展。西方选举政治中当前还存在短期利益闭环现象,即选民要求他们的需求得到即时满足,候选人则当即承诺选民想要的一切以换取选票,这会导致很多决策只顾眼前利益,符合国家长远发展的政策却很难实施。与之相比,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独特制度优势是国家大政方针不受党派竞选影响,着眼于人民群众的长期利益,可以数十年一贯地去追求某个特定国家目标的实现,例如从“四个现代化”到“中国式现代化”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

第三,有利于国家治理效能的实现。西方选举政治中当前还存在一个问题是由于过于关注党派竞争而呈现否决政治色彩。与之相比,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强调协商决策和合作共识,关注国家治理效能的实现。《纽约时报》著名专栏作家托马斯·弗里德曼曾写过一篇文章,题目叫《让我们做一天中国》,他认为美国政治体制中政党之间的斗争导致国家内耗严重,一些在西方国家需要花费数十年才能推动的改革,在中国可能在很短时间内就能推行,例如,美国现有的政治体制下推行低碳生活、摆脱对石油进口的依赖这些好的设想和措施都做不到,因为美国的石油利益集团一定会否决这些政策。为此,他感慨道:我们能不能做一天中国,在那一天把这些理想中的法律和政策都搞定。与西方否决政治不同,在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强调形式上的民主,而且强调实质上的民主,也就是说国家大政方针一定要服务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我们的民主政治非常重视实现良好的国家治理效能,而非仅仅重视投票这一个环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所指出的,“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权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续参与的权利;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也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综上所述,全过程人民民主能够代表最广泛利益,着眼于国家长远发展,有利于国家治理效能实现,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新探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党的初心使命和人民群众的意志利益紧紧融合在一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运行,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在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中,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之间建立了有效有序的沟通渠道。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各级人大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同时,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机关,各级国家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吸收人大代表和群众意见基础上,依法对“一府一委两院”展开权力监督。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特别注意以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为指引,完善本级人大的各项工作,自觉地以发展和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光荣使命,在人大的实际工作中扎实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例如,在党的领导下,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完善社会法治保障。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运行机制,保障和促进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通过制度途径全过程参与人大各方面各环节工作,确保党和国家在决策和管理的各个环节中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完善人大的民意数字化收集平台,通过更加便捷的方式征求群众意见建议,汇集民智,吸纳民意,凝聚民心,把社情民意通过人大渠道传达到决策环节中去。

以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为指引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曾分别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和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座谈会上指出,新形势下,我们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新形势新任务对人大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立足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需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在立法、监督、代表履职等各项制度建设中进一步建设完善若干长效机制,更加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第一,在人大立法工作中深入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

人大立法工作要以立法联系点为载体,充分发挥其“开门立法”、吸收民意的桥梁作用。当前基层立法联系点仍处于先行先试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实际运行作用有限、代表性不足等。今后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关键词是“扩点提质”,即逐步推进基层人大立法联系点全覆盖,并优化其汇民情、聚民智的立法直通车作用。

首先,在立法工作启动时,依托立法联系点确定年度立法计划,科学立项,问计于民。年度立法计划的确定是人大立法工作中充分吸收民意的首要环节,只有把老百姓“急难愁盼”的问题优先纳入立法计划才能使人大的立法工作在启动时便回应人民需求。例如,淄博市人大常委会的做法是立项时通过立法联系点广泛征集人民群众对立法规划的建议,把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社会问题,优先纳入年度立法计划,重点推进。通过遍布全国的基层人大立法联系点,各层级的立法机构可以把人民反映突出的社会矛盾优先纳入立法的启动环节,真正实现“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其次,在立法工作进行过程中,依托基层立法联系点把立法听证会开到“人民群众家门口”,目的是在法律条文草案中充分吸收民意。例如,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时,由于各种利益诉求交织复杂,制度设计难度较大,为确保汇聚民智、符合民意,把立法听证会开到了“渔民家门口”,依托立法联系点当面听取当地渔民、养殖户、导游、渔家乐从业者和有关管理部门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意见反复修改条例草案。法律草案的制定,往往需要各方利益得到充分表达,很多条文都是不同角度的意见充分碰撞之后得以确定的。以往的立法听证会更多开在人大机关和政府办公大楼中,参与立法听证会的社会人员中专家学者、媒体代表等所占比例更高,基层群众所占比例往往较少。这一方面是因为群众对召开立法听证会的信息掌握不及时,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群众忙于日常生产和生活无法付出额外的时间和交通成本去人大机关参加听证会。依托基层立法联系点可以更好解决上述问题,把立法听证会开到“人民群众家门口”,有利于当面听取更多基层群众对法律草案的意见,有利于基层群众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再次,在立法效果的预评估中,依托立法联系点解决群众面临的实际困难,力争做到小切口立法“真管用”。例如,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接诉即办”这一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长效机制正式入法。《条例》的制定过程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实践。《条例》充分吸纳立法联系点人民群众的创新做法和经验,如海淀区曙光花园社区党委启动“社区合伙人”机制统筹各方“共建共享”的观念,朝阳区八里庄街道红庙社区机二委小区党委启动“党政群共商”沟通各方的办法,社区书记用“拉家常”“跑断腿”拆掉大杂院中违建的“奇招”,党的组织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党员先进性转化为执行力的做法。《条例》的每一条款无不凝结着群众经验,是首都民主立法的新样板。只有通过立法联系点充分吸收民意,了解群众对政策导向和立法效果的期盼,才能使立法的结果符合民意,解决群众面临的实际困难。

第二,在人大监督工作中深入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

要将人大代表最关心的问题纳入监督事项,聚焦民生实事,增强监督实效。

首先,在监督工作启动时,主动听取人大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本地特别突出的社会矛盾,形成监督工作的聚焦点。例如,2019年12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组织座谈会发现,代表集中反映基层财政收支矛盾突出、“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的“三保”压力较大的情况,因此对“三保”问题进行专项监督,用一年的时间持续跟踪审议意见的研究办理情况。人大监督是全过程民主中“民主监督”的重要体现形式,人大在启动监督工作时,要有针对性地围绕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当地社会问题,形成聚焦难点、持续监督、推动解决的工作模式,将人大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反映民意。

其次,在监督工作过程中,为人大代表提供“随时随地监督”的渠道。例如,广州市天河区的“天河人大”微信公众号设“随手拍”专栏。从社区垃圾分类不到位,到学校门前的交通安全隐患……天河区的人大代表可以通过“随手拍”,以图文形式填写意见建议交由街道工委或区人大办转办、交办。广大的人大代表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工作和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作为人民群众的一员,他们有很多机会观察自己工作和生活的社区中存在的问题,但是如果仅仅通过参加年度的人代会集中反映问题,显然不利于监督权的及时行使。因此,人大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应为代表们提供畅通的日常监督途径,使人大代表可以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并通过人大机关的汇总整理转交相关部门,引起行政管理部门重视,及时改进相关领域的管理,使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民主监督理念落在实处。

再次,编制专项监督的地方标准时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例如,预算联网监督领域目前尚无全国层面的操作标准,为了提升省内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水平,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听取本地人大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人大预算联网审查监督数据信息提供规范》6项地方标准,首创人大预算联网监督标准化的“四川样本”,由此规范数据信息报送,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信息提供范围不全面、内容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提升了四川省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水平。在人大监督工作中,有的专项监督领域出台了全国层面的监督细则,有的领域仅有较为宏观的顶层设计,无论哪种情况,不同省份不同层级的地方人大仍需要出台相关领域的专项监督细则,才能使人大监督真正落到实处。编制专项监督的地方标准时,不能仅仅由“专委”委员和“工委”的工作人员起草,而应该多吸收本地人大代表的意见,使地方专项监督标准在遵守全国层面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更具有地方特色,符合地方需求。

第三,在人大代表工作中深入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

要加强人大代表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首先,在人大代表的履职培训环节,建立更加科学的代表培训机制,重点增加履职实践培训。过去我国人大代表的履职常被诟病,有人将人大代表称为“开会代表”“举手代表”,意思是人大代表的履职基本局限在开人代会环节,人代会结束后人大代表的履职积极性便不高,没有真正发挥密切联系群众、反映民意的桥梁作用。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指引下,新时代的人大制度必须着力提高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这首先体现在代表的履职培训环节,应该在学习人大工作理论知识之外增加人大实务知识的培训,从人大的工作流程、程序、接待选民的方法,到如何拟写议案、书面意见等,让代表通过学习实际案例增进履职理解,通过实践提高履职水平。

其次,在人大代表的履职过程中,完善代表的履职记录机制,重点考核代表的履职积极性。以往人大代表履职积极性不足,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人大代表履职的记录和考核机制不够完善,浙江、广东等省份近年来探索建立了人大代表履职考核制度,但是全国很多地方还没有建立系统、严格的人大代表履职考核制度。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指引下,我国人大制度的完善中应逐步探索建立更为系统、严格的人大代表履职考评机制,以此促进代表的履职积极性。例如,以人大代表培训、代表述职活动和联系群众、履行职责等指标为考核内容,促进人大代表通过各种方式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表达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广泛、真实的信息。

再次,在人大代表的履职评价和连任中,把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作为再次提名推荐的重要依据。当前人大代表的履职评价和连任标准并不明确,各地都在探索中,而且标准各不相同。例如,某些地方人大代表的连任和提名工作中存在一种倾向,为了优化代表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在提名人大代表时规定学历要求,上述要求客观上造成很多有时间履职且履职经验丰富的“老人大代表”由于学历不够被排除在外,学历较高的、年轻的“新人大代表”却由于本职工作繁忙而履职积极性不高。在人大代表的履职评价和连任中,应克服形式主义,真正把履职能力强、履职热情高作为提名推荐依据,把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尤其是主动联系群众、反映群众迫切需求的情况作为下一届继续提名推荐的重要依据。

今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70周年。七十载砥砺前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的稳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坚持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正是70年来人大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发展大局的宝贵经验。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征程,离不开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保驾护航。接下来,在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要着力于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把根本政治制度的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用高质量的人大工作全方位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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