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全体代表用无记名方式投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包括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共106条,在内容上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图片选自求是网)
图为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使用智能电子票箱。智能电子票箱能容纳1000张选票,能快速读出各种选举数据,再将这些数据传输到后台的统计系统。从“举手表决”到“无记名按表决器”,以及秘密写票处的设立、智能电子票箱的使用,几十年间全国两会在选举和表决方式上发生的变化见证了中国制度创新的脚步。(新华社记者兰红光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两个结合”是我们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得出的规律性认识,是我们取得成功的最大法宝。“我们党开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与中华文明的民本思想,天下共治理念,‘共和’、‘商量’的施政传统,‘兼容并包、求同存异’的政治智慧都有深刻关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创立的全新政治制度,具有先进的政治理念、鲜明的中国特色、深厚的文化底蕴,是“两个结合”的典范。我们要从“两个结合”的高度深刻认识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显著优势和巨大功效,必须坚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信。
精心组织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毛泽东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也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中。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以苏为鉴”,努力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进行“第二次结合”,以五四宪法颁行为标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全面确立并有效运行,极大地动员和集中全国人民的力量来建设社会主义社会。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隆重举行,制定一部体现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的宪法是最重要的历史任务。
毛泽东亲自领导并主持起草1954年宪法。毛泽东高度重视宪法制定和实施,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到五四宪法的制定过程中都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提出许多创新论断。比如,宪法是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五四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所规定的各种办法,“大部分是过渡性质的”;制定宪法采取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搞宪法是搞科学;宪法是完全可以实行且必须实行等。这些耳熟能详的论断都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在五四宪法中。
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行使制宪权。毛泽东在开幕词中指出:这次会议负有重大的任务,其中第一项就是“制定宪法”。会议审议通过1954年宪法,就是全国人大行使制宪权的结果。此后,不仅宪法文本上明确规定全国人大行使的第一项职权即“修改宪法”,而且实践中也确是对五四宪法的修改。五四宪法包括: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国家机构,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共106条。它在总结《共同纲领》和新中国成立5年来国家机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国家制度——人民民主制度作了更为完备的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第二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全国人大、地方各级人大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这进一步确认了适合我国国情、便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次会议按照宪法的规定,还通过全国人大组织法等五部组织法,进一步为国家机构有序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开法”。这次会议是全国人大实际运行的开始,标志着全国人大会议制度初步建立起来了。这主要有:召开预备会议;通过会议议程,设会议主席团并明确任务;举行开幕式并致开幕词;安排大会发言(在全体会议上164人次发言);通过无记名方式投票办法,明确表决方式;开展提案及其审查工作等。这次会议议程和“开法”充分体现了毛泽东关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一贯主张,成为全国人大会议尤其是换届会议的基本格局。这次会议及其成果是开创性的、标志性的、全面的,会议通过的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对全国人大会议制度作了原则规定、提供了制度,而且制度本身就是实际运行的结果,进一步为全国人大职权行使提供了制度和程序保障。此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关于国家机构、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等的一批重要法律法令;通过“一五”计划;加强组织和工作制度建设,设立民族、法案、预算、代表资格审查等四个委员会;逐步建立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制度、代表联系制度,为代表提供活动津贴;逐步建立办事机构,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供服务和保障。
1957年底至1976年10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曲折发展时期。1976年10月后全国人大工作逐渐恢复。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恢复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重新确定全国人大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等。
通过一部适应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新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符合中国实际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划时代的,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这一时期,我们党强调要走自己的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飞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此为指导,通过了现行宪法,加强立法工作,形成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开创、坚持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宪法要给人面貌一新的感觉”。邓小平亲自领导宪法修改工作,提出指导意见。他强调,“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五四宪法为基础进行全面修改,“宪法序言要提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更新宪法理念,同意把“权利与义务”放在“国家机构”前面的意见;“还是要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的职位”,主张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并亲自起草关于中央军委的条文等。
在宪法中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宪法(八二宪法)。1988年3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是首次采用这种形式修改宪法,并延续下来。截至2004年3月,全国人大先后四次修改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通过宪法修正案31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思想、主体内容、基本要求,都在宪法中得到了确认和体现。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是恢复五四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充实和细化其他权利自由。二是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四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五是明确国家相应的基本政策和措施,保障公民权利自由的实现。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二是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四是由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的领导权,各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五是加强全国人大,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和加强它的组织。六是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并扩大它们的职权。七是恢复并发展五四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原则等。根据宪法对国家机构作出的一系列新规定,这次会议还修改了全国人大组织法、选举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
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定性和定位。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领导同志对此有一系列重要论述,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邓小平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们的民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我们要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而不是美国式的三权鼎立制度。”“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二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江泽民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应该成为联系群众、反映民意、解决矛盾的主要民主渠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三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胡锦涛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要“更好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践,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过程,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和修改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一大批重要法律,既坚持社会主义原则,又体现鲜明的中国特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健全完善了民主选举制度,人大组织制度,代表制度,立法制度,监督制度,国家行政、审判、检察制度,议事规则和程序等,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依据。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标志着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这当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两个结合”的具体体现,日益彰显了中国风格、中国气派。
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充分彰显“两个结合”的鲜明特色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飞跃。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取得重大成果,引领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通过第五个宪法修正案,与时俱进完善宪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中共中央全会首次专题研究修宪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和领导修宪工作,主持召开座谈会,特别是2018年1月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专题研究修宪工作。明确修宪目的,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宪法保障;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修改宪法“必须在中共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遵循修宪规律,必须以极其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来对待。及时确认和全面体现创新发展重大成果,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共21条。一是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规定“贯彻新发展理念”。二是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三是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四是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五是完善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加强和完善国家领导体制。六是增加规定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完善立法体制。七是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健全国家机构设置。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一是强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实施和监督职能作用。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和规则得到全面实施。建立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情况报告制度。二是设立国家宪法日制度并依法开展活动。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四次在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作出重要指示。三是作出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等,捍卫宪法和基本法权威。四是制定国歌法,修改国旗法和国徽法,完善国家象征和标志的法律制度。五是完善宪法工作有关体制机制,深入开展合宪性审查工作。在法律草案起草、审议和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中,进行合宪性审查和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研究;对所有提请审议的法律案都进行合宪性研究和审查。作出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
新时代民主法治建设的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内涵、理论内涵、制度内涵和实践内涵,达到了崭新的高度和境界。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创新论断。一是“三者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首次明确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并大力推行,并明确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三是坚持两个“不动摇”。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四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五是“三个有效保证”,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效保证国家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有效保证国家治理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有效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六是提出“六个必须坚持”: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必须坚持用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坚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提出六个方面的重要工作要求。
健全党全面领导人大的制度体系。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将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创新理论成果入法,制定、修改法律都作出相应规定。二是健全坚持党的领导的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成为一项重要制度。党的政治报告和中央全会文件等部署直接同人大相关的任务,党中央多次研究人大工作重要事项,首次召开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先后出台有关人大建设和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40余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三是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将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情况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依法加强政权建设。一是就国务院机构改革作出3个决定,推动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二是先后作出关于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各地推开试点工作的决定,制定监察法、监察官法。三是全面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健全组织和工作制度;作出有关机构改革、职责调整的决定,推动国家机构改革等。
健全立法体制和机制。先后两次修改立法法,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制定民法典、外商投资法、国家安全法等,修改预算法、环境保护法、国防法等法律,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建立并实行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基层立法联系点已成为民主民意表达的重要平台和载体,成为新时代中国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成为一张亮丽的名片。
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一是修改选举法和代表法等法律,制定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国人大代表工作的35条具体措施,对做好代表工作提出要求。二是完善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制度和机制,提升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水平。三是加强和改进“双联系”制度,健全和落实常委会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机制,倾听和反映群众的意愿呼声,发挥代表来自人民、扎根人民的特点优势。四是建立健全与列席常委会会议代表座谈机制,增加每次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代表人数。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按照“四个机关”要求,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发挥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上述内容都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重大成果,充分体现了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发展的重大成果,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总的来说,70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供给者,制定修改宪法法律;作为该制度的积极践行者,依法履行职责,选举产生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审查批准十四个五年计划(规划)、审议批准“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等,为党领导人民创造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在党中央文件中是首次出现。强调运行好根本政治制度,是其成熟定型后的必然逻辑和内在要求,必将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保障。
(作者为全国人大图书馆馆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