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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苏区社会保险事业的探索实践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发布时间:2024-07-25 11:49 作者:王卫斌

近代以来,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残酷压榨下,亿万工农无产阶级和大多数中产阶级,都时刻面临着失业、破产和饥寒、伤亡的威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央苏区颁布了一系列劳动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政策、法律,主动回应中国劳动者的权利诉求,社会保险对象从产业工人延伸到农民,社会保险种类涵盖了现代意义的“五险”,有效地分散化解了各种劳动风险。

解除苏区群众的后顾之忧

1922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就公开提出,要制定工人保险的法律。在北洋政府酝酿立宪之际,中国共产党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的名义,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和《劳动法案大纲》,明确表示“失业救济及疾病保险等为吾人梦想所不及”,强烈要求由工人参加制定一切保险规章制度,由雇主或国家全额缴纳保险费,保障所有企业工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走上独立领导中国革命的道路后,中国共产党开始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政策、法律。1929年下半年和1930年上半年,红四军抓住国民党内讧的有利时机,迅速占领并赤化了赣南、闽西20余个县域,密集出台了《上杭县劳动法》《永定县保护劳动法》《闽西劳动法》《赣西南劳动保护法》等。其中《闽西劳动法》规定,长期工人遇疾病死伤者,应由厂主、东家供给或酌情补贴医药费、抚恤费。

在这些地方性劳动法规的基础上,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全国苏区通行的《劳动保护法》,专门单列了一个章节规范社会保险关系。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又在此基础上拟定了《劳动法草案》,社会保险优恤种类精简为普通病、失业、残疾、母亲与婴儿、死葬、医药、房屋等7大类,优恤对象包括被国家、合作社和私人雇用的所有工人,并硬性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由雇主按应付工资总额的10%—15%支付,绝对不能向工人征收或从工资中扣除。

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审议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免费的医药帮助和丧葬津贴涉及了工人家属,失业津贴涉及了未成年人,工人家属贫困补助金兼顾了工人失踪的情况;婴儿的补助金涉及了男工的妻子,购买小孩必需物品由9个月增加到10个月,还特别增加了牛奶。1933年10月15日,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修改、颁布了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补充了很多实际而又迫切的事项,如社会保险实施范围扩大到了商店、家庭内服务行业,覆盖了雇农、保姆、苦力、零工等辅助劳动力,保险费的缴纳额度也浮动到了5%—20%之间等。

立法工作者尽了最大努力,自觉抵制和排除“左”和右的干扰,逐渐形成了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浓厚的时代性和广泛的适用性的社会保险制度,解除了苏区群众的后顾之忧,极大地激发了白区群众的反抗斗志。

确保政策法律的贯彻落实

社会保险蕴含着天然的社会主义因素,具备平衡劳资双方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中国资产阶级口头上也主张“劳资合作”“拥护工农利益”,但“讲到社会主义,一般资本家都是害怕,要起来反对”。

1930年5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颁布的《劳动保护法》规定社会保险由工会负责办理。附录的《劳动保护法解释书》强调,劳动监察机关的设立,“实为执行本法唯一保证,否则将使本法失其意义”。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央劳动人民委员部,省、县、区、乡(市)四级苏维埃政府均设劳动部或劳动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在社会保险处未成立之前,暂时由职工会的代表大会选举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并在职工会和劳动部的监督之下,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集与使用。

鉴于工会收支管理混乱、劳动部门指导监督不力的弊端,1932年12月,中央劳动部颁布了《关于社会保险费及失业劳动介绍所》的第二号命令,决定立即建立社会保险局专负其责。1933年1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规定省、县、区、乡(市)各级劳动部之下,均应设立社会保险分支机构。1934年1月,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重申:社会保险制度,必须在一切可能实行的地方真实地实行,必须给予社会保险局的工作以应有的注意,必须避免过去有些地方对于保险金支配上的错误。

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在各县、区、乡(市)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和裁判科之下,指定专人组织了劳动法庭,中央执行委员会还授权区级劳动法庭可以自主捉拿嫌疑犯人。

中央苏区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紧密结合,专门机关与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确保了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法律的贯彻落实。工人阶级被组织起来了,参与苏维埃的制度建设和政权建设,成为真正的主人翁。在工人群众的积极斗争和苏维埃政府的严厉监督下,一般雇主都能自觉遵纪守法,劳资双方普遍签订了劳动合同,拒缴、少缴和贪污挪用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大为减少。

发展合作经济进行互助自救

中国无产阶级因近代工业的兴起而产生,伴随着农村自然经济的解体和手工业的破产而壮大,但过剩的劳动力反过来又加剧了职场竞争,降低了整体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制度之所以难以建立,实业尚未发达是主要原因。同时,白区工人运动遭到国内外反动势力的联合绞杀,也是其重要原因之一。

中国共产党早期革命根据地大多处于偏僻落后的农村地区。国民党持续的军事“围剿”和经济封锁,更恶化了工商业的经营环境,依靠资方筹集社会保险基金越来越困难。

1932年4月,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布《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正式确定合作社组织为发展苏区经济的主要方式、保障工农群众利益的有力武器。

1933年8月中下旬,毛泽东亲自主持召开了中央苏区两次经济建设大会,面向社会各界发行了300万元的经济建设公债,掀起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热潮。

中央苏区基层干部群众自动自发地把分散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集中起来,开展联合生产和经营,实行互助和自救。例如,永定县太平区集中群众的闲散资金,永新县和兴国县集中私人的缝衣机、打袜机,上杭县才溪乡调剂使用劳动力,分别创办了中央苏区乃至全国苏区首个或首批手工业和劳动互助合作社。福建省职工联合会发动木船工人集资参股,疏浚航道,收回船主卖掉的旧船,创办旧船合作社,在短期内改造和新造了300艘木船。这些分布广泛、门类齐全的经济实体组织,促进了工矿农业和流通服务各业的协同发展,扩大了就业的有效供给,支撑完善了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央苏区农民的整体生活水平至少提高了一倍,一般工人的工资增加了20%以上,部分地区更多。比如,中央直属县瑞金的泥水木匠的工资增加了80%,工商业中心汀州市布业工人的工资更是增加了14.5倍。

中央苏区以多种多样的社会保险替代补充方式,有效地分散和化解了各种劳动风险。毛泽东说:那些说工人在革命后没有得到什么东西,说工人的积极性没有发扬起来,只可算作完全的胡说。

(摘编自《春秋》2023年第4期 )

责任编辑:林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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