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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如何组织动员妇女参加劳动

来源:学习时报 发布时间:2024-06-06 10:34 作者:韩惜园

抗日战争进入战略相持阶段之后,陕甘宁边区面临着严重的经济困难。而且,受战争影响,边区青壮年男子劳动力不足,又增加了破局的难度。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边区从发展经济和解放妇女的双重目的出发,积极组织动员妇女参加劳动生产,使广大妇女以饱满的热情挑起边区经济建设的大梁。

宣传妇女劳动光荣。边区政府自1939年起先后发布婚姻条例、禁止妇女缠足条例等一系列制度和规定,推动婚姻自由、夫妻平等以及妇女放足。这为解放妇女身心、寻求劳动自立奠定了基础。为了宣传妇女劳动光荣理念,妇女干部们在集会、庙会等场景张贴标语、传唱民谣。她们还深入到各家各户,一边帮妇女做家务,一边用浅显直白的语言给妇女讲解参加生产的好处和妇女解放的道理。边区举办的“妇女生产展览会”更是让妇女们对自身的生产才干感到骄傲。通过全面的宣传动员,妇女们意识到“还是劳动好,又落名声又过好日子”,还有人编了顺口溜:“从来男人养活女人,现在女人也养活男人”。

表彰妇女劳动英雄。边区以树立榜样的方式动员妇女参加劳动生产,300多名妇女劳动英雄被分批评选出来,其中马杏儿成为生产战线上的一面旗帜。马杏儿本是与父母一起逃荒来到延安南三十里铺。父亲马丕恩与当地农场签约租下土地并借来耕牛和工具,15岁的马杏儿不顾母亲反对决定随父亲一起下地劳动。农场职工开展开荒竞赛时,马杏儿每天能开1.8亩地,最快时达到2.5亩,不亚于身强体壮的男青年。通过起早贪黑的辛勤劳动,马家的收成明显超过其他农户,第二年就实现了“耕一余二”(一年劳动两年余粮),成为周围村镇勤劳致富的榜样。1943年边区嘉奖马氏父女为劳动英雄,特别表彰马杏儿不仅为家庭作出贡献而且通过劳动“从经济上造成独立的人格”。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亲笔题词“妇女光荣”赠予马杏儿。此后,边区迅速掀起了学习马杏儿的热潮。著名秧歌剧《兄妹开荒》就是以马杏儿的事迹为素材创作的,该剧以“生产不分男女”为主题,引领了边区的时代风气。

被评为劳动英雄是一种荣誉,相反,被评为不务正业的“二流子”则很不光彩。在边区发起的“二流子”改造运动中,各地根据她们特点制定了改造策略。比如定边把无小孩的落后女子组成小组在塞北工厂里纺织羊毛,并发给她们工资,有小孩的则在家纺织,由专人督促;绥德让落后女子出席奖励劳动英雄的大会,她们在会场羞愧地低着头,决心向劳动英雄学习。延安县蟠龙区尽可能利用其娘家、丈夫等关系去说服教育。经过改造,大部分落后女子转变成劳动能手。

推动妇女纺织运动。纺织业是边区妇女劳动生产成绩最突出的方面。延安南区柳林二乡的妇纺运动首先成为各地学习的典范。柳林二乡的妇女历来没有纺织习惯,南区合作社主任刘建章采取“突破一点,推动全局”的办法把妇女广泛动员起来。他挨户了解访问,发现李国泰的妻子会纺纱,便将棉花和纺车送到李家,讲明纺一斤纱挣一斤棉花,交好纱还有奖金,买布还能优惠。这样,李家母女纺了一年纱,挣钱买了农具、布匹,还给李国泰缝了一身新衣裳。过去的“穷光蛋老李”如今衣着光鲜到处走动,逢人便夸婆姨纺纱好。这样一宣传,乡亲们“眼红”了,纷纷让媳妇跑到李家学纺纱。接下来,南区合作社又推出更多优惠条件。很快,柳林二乡220户妇女都掌握了纺织技术。到1942年底,南区纺妇发展到800人,柳林二乡布匹基本实现自给,妇女们也因增加了家庭收入而提高了家庭地位。赵烽等妇联干部对这一典型案例进行蹲点调查,写成调查报告。中央妇委书记蔡畅进一步总结其经验,并号召广大妇女干部向刘建章学习。

1943年三八节之后,依据党中央的指示精神,边区进一步推动妇女纺织运动。政府采购新式手工纺织机发给各纺织家庭,银行发放专门的纺织贷款以支持民间纺织作坊。妇女工作者们背着纺车和棉花深入农村、山区开办纺织训练班。妇女组织还指导纺妇生产采取纺织小组、纺织变工队、纺织合作社等多种集体化组织方式,妇女们在集体中既互助又竞赛,进而提高了生产效率。到1944年,边区已有纺妇152645人,织妇60548人,纺纱166万余斤,织成大布114497匹。

加强妇女权益保护。在工业领域,为了鼓励女工,边区的公营工厂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并先后引入计件制、职工持股制,保证女工与男工一样有劳有得、多劳多得、参与分红。在此基础上,工厂对女工尤其是孕产期女工实行贴心的特殊照顾政策。比如“孕妇、哺乳妇禁止做夜工”“给予产妇津贴费”等等。考虑到当时女工文盲率较高,工厂还为她们提供受教育机会。各厂开办女工识字组、夜校、补习班等,聘请教员讲授政治、技术、新文字、工厂管理等课程。表现突出的女工还被送到延安工人学校、延安女子大学等学校深造学习。这些政策都有利于女工们心情舒畅地坚持工作。

在农业领域,按照1946年后土地改革运动“耕者有其田”的原则,既然广大妇女参加了农业生产,就有必要保障她们的土地权。边区在土改中执行“在以家庭为单位发土地证件时,须在土地证上注明男女均有同等的土地权”,必要时还可单独另发土地证给妇女。于是,寡妇们得到了单独的土地证,自愿回家的童养媳都带了土地证回娘家,有的单身妇女还拿土地证当嫁妆。农村妇女分到了土地,就在经济上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地位,为她们继续积极从事劳动生产吃下了“定心丸”。

责任编辑:林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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