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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奇的民族观

刘少奇的民族观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发布时间:2023-12-01 11:46

1951年5月24日刘少奇与阿沛·阿旺晋美亲切交谈。

刘少奇等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坚持把民族工作作为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一部分,创造性地形成了许多富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并以之指导民族事务的实践。

坚持党的领导和维护国家统一

中国是一个民族成分非常复杂的国家,实现多民族的团结统一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者。共产党的宗旨和性质决定了其维护民族、国家团结统一的正义性和尊重所有民族的公正性。刘少奇指出,共产党人“一定要成为自己民族的正当利益的最坚定的保护者”,是“一切被压迫民族的独立解放运动中最坚定、最可靠和最能干的领袖”。

民族众多且各民族改革、发展情况不一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建设、发展的一大挑战。1950年,个别少数民族分裂分子在帝国主义策动下意图使西藏独立,刘少奇在替中共中央复电西南局与西北局时指示,达赖集团可予谈判和解,但我军进驻西藏计划,“是坚定不移的”。1951年,中央在争取与西藏和平谈判无效后被迫武力解放昌都,达赖提出“要求中国人民政府今后不要派遣军队”进入西藏、西藏“将按照汉藏固有关系只向中国政府要求援助,那时请汉政府给予帮助”等五项变相分离国土的条件来进行谈判,刘少奇明确指出,“不赞成达赖五项和谈条件”,“我军入藏的方针和时间,均已定妥,不论谈判及谈成与否,均不会动摇”。他指明,达赖所使用的和谈缓兵之计无任何作用,并公开告诉印度大使:如果达赖逃往印度,“将失去在西藏一切地位”,并“无碍我军解决西藏问题”,“只会在中、印外交上蒙上暗影”。这充分体现了刘少奇始终把维护国家统一摆在第一位的民族观。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

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各民族的情况不同,刘少奇认为,新疆、西藏、内蒙等各族的社会改革和土地改革都要稳妥、慎重,根据各族实际情况来进行改革。他强调,党内党外都要特别注意民族问题,“首先要应对各民族中的社会情况作深刻确实的调查研究”,要从少数民族具体情况出发,“决定当地的工作方针和具体工作步骤”,并提出了两个“必须禁止”:必须严格防止机械搬用汉人地区的工作经验和口号,必须严格禁止以命令主义的方式在少数民族中去推行汉人地区所实行的各种政策。在宣传改革政策上,刘少奇提出要选择性刊登并多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拉近并尊重少数民族情感,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报纸,对于新华社所广播的汉人地区的工作经验,必须加以选择或重编或加注释,“使之适应于当地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和具体工作步骤之后”,再登载,且“当地报纸应该更多地注意登载当地少数民族中的新闻”。

宗教在我国少数民族中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有的少数民族甚至是全民信教。因此,如果不注意尊重少数民族人民这些共同的心理特征,就会影响到与少数民族的群众关系。刘少奇多次强调要注意处理少数民族宗教信仰问题,他指出:关于各地少数民族内部的社会改革,“特别是有关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及土地制度、租息制度、婚姻制度的改革等,必须从缓提出”。涉及改革与宗教冲突问题时,刘少奇认为应把少数民族人民宗教情感放在首位,妥善处理改革问题。1952年,在处理新疆关于清真寺、拱北和喇嘛寺的土地问题时,刘少奇指出:在土改法令上“明白规定保留清真寺、拱北和喇嘛寺的土地”,并应明白准确地向群众宣布这条法律。如果农民同意没收和分配寺院土地,政府工作人员和土改工作队仍应向农民作解释,说明保留寺院土地的理由,并且“不许不作解释”。在经过解释后,再按照农民本身的意愿决定土地的去留。

在我国封建社会历史上,汉族长期处于统治地位,因而,大汉族主义思想有一定的历史根源。新中国成立后,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一部分汉族干部也存在大汉族主义思想,如:包办少数民族问题、不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不尊重其宗教等,这些都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民族团结,也不利于民族发展。因而实行民族自治,进行民族改革,最重要的是有切实代表少数民族利益的干部。对此,刘少奇提出,派到各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要时刻为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生活水平设想,“并且要耐心地帮助当地民族干部成长起来,以便由他们自己担负本地区的各种领导工作”。另外,国家要组织训练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待他们的干部成熟,情况了解,群众中有了准备,才能谈得上他们内部制度的改革”。对于少数民族土地改革的具体情况,刘少奇也指示应由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来办,务必“有数千个民族的干部懂得政策,懂得具体的组织农民和减租办法,并经过他们去组织了广大的农民群众之后”,才能开始实行减租。

多措并举保障民族平等

只有将民族平等和民族自治纳入法律制度,才能真正保障少数民族利益,保障各民族团结共同发展。1954年5月29日,刘少奇主持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讨论“民族自治机关”时提出:宪法规定少数民族有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就是要限制汉族不要侵犯少数民族,保护少数民族不要吃亏。每一个有关少数民族的法律都要保护少数民族,“如果有一个法律不充分保护少数民族,这个法律就行不通”。他提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制度要“照顾各少数民族和各民主阶级,使他们有适当的代表名额”,这样才能够充分代表人民的意志。在民族区域自治上,刘少奇指出:“必须让国内各民族都能积极地参与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同时又必须让各民族按照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自己当家作主,有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他认为宪法草案应通过各种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仅行使一般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而且能够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本地方的财政,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适应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只有促进各民族经济共同发展繁荣,才能更快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真正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刘少奇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也意识到了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的重要性。1950年6月18日,他为中央民族访问团题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他认为应充分调动最广大人民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实现共建共享,“如果认为不要少数民族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加,单凭汉族人民的努力,就可以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显然是一种错误的想法”。他指出,要用更大的努力来帮助各少数民族在经济和文化上的进步,“必须使各少数民族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充分地发挥积极作用。”而要使少数民族发展进步,除了进行社会改革外,要根据少数民族人民的需要,根据客观实际发展少数民族特色经济,“要在他们的地区发展现代工业”,帮助少数民族形成自己的工人阶级,培养自己的科学技术干部和企业管理干部。

(摘编自《刘少奇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研讨会论文集》 唐芳/文)

责任编辑: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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