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石。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顺应了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坚持法治引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法者,治之端也。”受内外多重因素交织影响,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压力与挑战增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发展预期,亟待以法治手段建立长效机制,提振发展信心,激发民营经济组织内生动力。
强化立法供给,稳定民营经济发展预期。立法是法治的基础,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必须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实下来,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提供法律依据。我国首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已于2025年5月20日起实施。该法回应各方关切,第一次将“两个毫不动摇”“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写入法律;第一次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第一次明确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从公平竞争、科技创新、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聚焦公平竞争、融资支持与科技创新,精准破题,回应了民营企业的痛点;通过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差异化金融政策和账款拖欠治理机制,切实破解隐性壁垒和融资难题,增强了民营企业的安全感,为稳定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发展预期、提振发展信心提供了长效制度保障。在聚焦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完善法律法规方面,针对民营经济在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等方面遇到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强相关领域立法。例如,在推进数字经济治理上,通过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助力破解民营经济在技术创新、数据流通等方面的难题。同时,要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协调衔接,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可操作性,构建起覆盖民营经济发展各方面的法律体系。
规范涉企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行政执法直接塑造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严格规范涉企执法活动,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重要一环。要以法治划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梳理权责清单,明确法定职权,保证民营企业“法无禁止即可为”。创新执法方式,探索开展“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实现精准高效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强化对涉企执法活动的监督是规范执法的关键。通过优化“执法人员不扫码,企业有权拒检查”等扫码检查新模式,强化民营企业对监管部门执法行为的反向监督,让监督渠道更加畅通。健全违规执法追责机制,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突出问题,坚决防止违规异地执法和执法活动中的趋利行为,确保执法公平公正,为民营经济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
加强司法服务,维护市场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作用。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强化诉调对接,公正高效化解民营企业在投资经营、劳动关系等方面的矛盾和纠纷,降低诉讼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了解民营企业发展现状,倾听民营企业家的建议和呼声,提升司法服务精准对接群众需求的能力,让办理诉讼事务更加便捷,确保惠企政策在司法服务中落地见效。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贯彻到司法工作各环节,对各类所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依法平等保护,对违法犯罪依法惩治。助力破除针对民营经济的隐性壁垒、隐形歧视和隐形限制,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激发民营经济的内生动力,为其高质量发展开辟更广阔空间。
完善法治体系,激发民营经济创新活力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性,都要靠在实践中体现和彰显。在不断完善配套政策的同时,要将政策的善意和法治的温度传导至民营经济领域,激励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勇敢闯、大胆干,推动民营经济在时代春风中茁壮成长。此外,需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相关条文,规范对司法、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努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让广大民营企业能够心无旁骛谋发展。
健全法律体系,护航新兴领域发展。随着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深入,新经济新业态不断涌现,对法治保障提出了新要求。在数字经济领域,要完善网络平台、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相关立法,明确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等规则,健全数字经济安全风险预警、防控制度。在人工智能、生物技术、自动驾驶等前沿领域,开展前瞻性立法研究,加强综合治理,建设科技安全预警监测体系,为新兴技术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针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明确新兴技术成果的法律属性及权利归属,如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数据模型学习过程中的数据使用规范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统一适用条件,细化赔偿数额计算标准,解决“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的问题,激励民营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规范执法司法,提升法治实施效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提升法治实施效能的关键。在市场准入环节,要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全面梳理修订涉企法律法规政策,清理行业准入规定,动态修订负面清单,破除隐形门槛和准入壁垒,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在监管过程中,要坚持“放管结合”,避免“一放就乱”和“一管就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能,规范监管行为,防止过度干预企业经营。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产权和合法权益。规范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审查机制,完善反垄断等司法制度机制,确保各类经营主体在诉讼地位、法律适用、法律责任上一律平等。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通过司法判决明确权利责任和行为边界,为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同时,完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整合律师、公证、仲裁等资源,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助力企业防范法律风险。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凝聚发展合力。亲清政商关系是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党员干部既要关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主动排忧解难,又要坚守廉洁底线。要深刻认识“亲”和“清”的辩证统一关系,各级干部要自觉把担当和自律统一起来,在与民营企业交往中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民营企业家也要心底坦荡地和干部交往,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洁身自好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制定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时,要充分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加强政务服务和守信践诺机制建设,政府要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兑现政策承诺,增强民营企业对政府的信任。通过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形成政府与民营企业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合力,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
法治是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障。通过强化立法供给、规范涉企执法、加强司法服务,完善法治路径,健全法律体系,严格执法司法,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能够为民营经济发展稳定预期、优化环境,推动民营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汇聚强大动能。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必须坚定不移走法治之路,让法治成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坚实根基和强大动力。
作者单位:中共西安市委党校(西安市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