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流域发展规划、生态用水保障、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水污染防治、十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等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使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长江干流全线水质稳定保持在Ⅱ类,水生生物多样性呈现恢复态势,江豚“逐浪”场景频现……万里长江展现美丽新画卷,让我们看到了以法治护航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的强大力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再次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并在完善生态文明基础制度部分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立法任务,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生态文明改革、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坚定决心与信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伟大的历史主动、巨大的政治勇气、强烈的责任担当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实现了由重点整治到系统治理、由被动应对到主动作为、由全球环境治理参与者到引领者、由实践探索到科学理论指导的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转变,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新时代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美丽中国”写进党章和宪法,成为全党意志、国家意志和全民共同行动。我国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生态文明综合执法改革向纵深推进,并建成了覆盖全国各级司法机关的生态环境审判体系、公益诉讼检察体系,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成就举世瞩目。这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有力支撑。
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同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法治体系是一个动态过程,必然随着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已有法律制度需要不断健全,新领域新实践需要推进法律创新、填补空白。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聚焦建设美丽中国,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不断完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健全的法治保障。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迫切要求,也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要求。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提出,积极研究推进环境(生态环境)法典和其他条件成熟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通过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方式确认下来,可以更好把“山水林田湖草沙”纳入统一法典框架,最大限度地融合“保护”和“利用”两类立法,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法治保障。
放眼全球文明制度发展史,法典是时代文明的制度缩影和主要表征。纵观人类文明发展史,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全球性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环境污染加重等生态环境问题,是全人类必须共同面对的严峻挑战。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可以以法典化立法方式更好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共建人类美好家园,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开创人类文明新形态的重要探索。
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本质上是推动人类生态文明制度化、法治化,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认、保障和推进人类生态文明发展进步。让我们加快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共绘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画卷。
(作者:吕忠梅,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