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完善党中央对科技工作统一领导的体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坚持党对科技事业的领导,健全党对科技工作的领导体制,发挥党的领导政治优势,深化对创新发展规律、科技管理规律、人才成长规律的认识,抓重大、抓尖端、抓基础,为我国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政治保证。”科研院所作为科技创新主力军,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不断推进党建与科研深度融合,以高质量党建促进高水平科技创新。
一、加强国有企业所属科研院所党的领导内涵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作为党执政兴国的重要依靠力量,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的主力军。集团公司现有60余家子集团和直管单位,所属科研院所共有35家,主要分布在北京、陕西、山西、四川等省、市,集团公司始终坚持国家利益至上,将装备保障放在首要位置,是各大军工集团中唯一一家面向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战略支援部队以及武警公安提供武器装备和技术保障服务的企业集团,除了为陆军提供坦克装甲车辆、远程压制、防空反导等主战装备之外,还向各军兵种提供智能化弹药、光电信息、毁伤技术等战略性、基础性产品。这些都是在党的全面领导下,由集团全体党员和干部职工用辛勤的汗水浇灌结出的宝贵果实。
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事业的领导,必须健全党的领导体制,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强化科研院所党委的领导作用。近年来,集团公司所属科研院所持续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机制,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不断强化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力。从加强党的领导来讲,一是要明确党组织的职责定位,清晰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的权责界限,进而突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二是要明确组织架构,合理搭配党组织领导班子;三是要明确选用标准,选优配强党组织领导人员和行政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正职领导。这是加强科研院所党的领导的三大关键要件。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从推动科技创新来讲,重点要把握决策、执行、监督等三大关键机制,以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权力关系有效运行,从管理体制效能发挥上促进科技创新。
课题组围绕如何切实发挥党委领导的优势,提高议事决策效率和质量,如何通过规范党委与行政班子之间的权责边界,更好地理顺决策、执行、监督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解决制定权责清单和议事规则时遇到的问题,如何明确党政职责分工、厘清各主体的履职边界,如何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做了一些深度思考和探索。
二、围绕问题开展研究工作
在调查研究中发现召开党委会和院(所)长办公会时存在有些事项决策效率不高、重复决策,有些事项党委代替行政班子做决策,缺少必要的授权,个别事项没有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决策程序开展决策活动。针对以上存在的现象课题组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研究工作:
(一)法定职责的界定
党委职责通过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来体现,这些重大事项包括发展战略、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从讨论和决定的内容来看,由于党委的角色定位在于“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因而它一般不需要讨论琐碎行政事务或非重大事项。但从调研的运行情况来看,有些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不一定是重要事项,很多单位日常工作的琐碎事情也被讨论和决定,而这些事情本可以由院(所)长办公会讨论和决定。
(二)需要明确的规则
尽管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行政文件明确规定了不同主体在党建和日常业务中的职责,但受工作思维、工作习惯、职责边界模糊以及相关主体对自身职责认识不清等多种因素影响,往往没有达到制度预期目标。主要表现在党委会议形式及其流程存在不规范、党委会与院(所)长办公会存在合并召开的现象。除体制上的因素外,党委会和院(所)长办公会议题界定不清晰、议事范围不明确以及召开频率不固定等也是导致党委会与院(所)长办公会合并召开的重要原因。
(三)授权决策的依据
为提高党委会和院(所)长办公会议事决策效率,按照法人治理授权要求,应做到法定权责应授尽授。但在实际操作中界定重大事项如设备和技术引进、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超预算资金调用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时,存在授权额度标准不清晰,授权范围不全面,授权细化程度不明确,缺乏明文规定等问题。对于哪些必须会议研究、哪些可以授权至行政班子、所长、副所长,没有明确标准,往往按照惯例、经验进行。
(四)决策程序的支撑
党委决策首先要求非党组织中的重大事项应由党委先行讨论决定,这是党委发挥领导作用的基本前提。其次,党委决策活动也应遵循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开展决策活动。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决策与执行相分离,党委与行政班子在权责上还存在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研究的事项。在研究有关重大事项、复杂事项的决策质量上,由于存在议题提案调研或是方案论证程序要求不清晰、不充分等问题,会出现提案质量不高,缺乏信息支撑造成决策质量不高等现象。
三、思考与建议
按照职权与功能定位相匹配、权力与职责相对等、决策质量与效率相统一原则,研究建立权责清单制度,完善党委、行政领导班子的决策形式和决策程序,形成议事规则。党委会议、院(所)长办公会议的决策主体应立足党委、行政领导班子的不同职责定位来研究重大问题,课题组根据以上规则要求思考如下:
(一)如何进一步健全完善决策事项授权机制
一是充分授权放权。党委会可按照法人治理和管理授权的要求将一定金额以下的投资项目、固定资产处置、科研项目立项等事项交由院(所)长办公会议进行决策,提升治理效率和治理水平。“三重一大”事项等需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的重大事项决策,不应授权下放审批权限。法律法规或上级单位对于某类审批事项有具体审批层级要求的,不应通过授权降低审批权限。即使通过制度方式授权下级办理,最终的责任仍由授权人承担。
二是优化子集团与其所属科研院所的决策流程,避免出现同一事项由两级党委重复研究讨论的情况。明确党委会讨论决定事项、院(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事项,理清事项清单,明确“三重一大”、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科研管理、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干部选拔、人才引进与培养、激励奖惩、制度建设、党建、院(所)务等基本事项的决策程序,制定重要事项上会决策程序清单。
(二)如何建立发挥科技委等机构决策支撑作用的工作机制
党委应该抓住大放小管的关键,建立和完善决策支持系统,善于在众多“主意”中寻求“最大公约数”,形成共识并加以推进,从而提高决策和执行的效率。一是涉及重大技术方向和重大技术路线决策,以及国家重大项目、重点型号申报立项、国家级重要科研机构组建等重大事项,应当提交科技委和院(所)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后,再由党委会讨论决定。二是涉及专业领域的重大决策,往往还需要发挥专家顾问的作用,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逐步形成强军首责使命驱动、做强长板的内涵式发展方式,建立健全科学化、体系化、精细化的管理模式。对一些涉及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培养及科技创新激励等的事项,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科技委成员,以及院士、战略科学家、首席科学家等高层次人才意见建议,充分发挥相关辅助决策机构的支撑作用。
(三)如何进一步健全决策前沟通协调机制
会前沟通机制的建立可以帮助党委与行政班子提前沟通会议决策事项,一方面通过会前对议题的充分酝酿沟通,使会议过程中的决策效率得到提升,另一方面通过交换意见建议,使会议决策内容不重复。同时,为做好党委会与院(所)长办公会之间的沟通协调,一般建议在会前,由党委办公室与院(所)长办公室共同核对上会议题,确认其中是否有重复议题或是不在决策清单范围内的议题,待明确后与党委书记和所长做好沟通工作,在两者达成一致意见后,协调确认时间,再准备开会。从原则上,一般做到“五个不上会”,即未经充分准备并提交必要论证材料的不上会;涉及几个方面而未实现沟通协调并取得统一认识的不上会;贯彻上级精神没有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落实意见的不上会;非突发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不上会;党政主要领导意见不一致的不上会。同时建立“四种”事项沟通机制:日常工作定期沟通机制、重要决策事先沟通机制、紧急事项及时沟通机制、专题事项一事一沟通机制,提高组织运行效率和工作质量。
集团公司所属科研院所党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强化党对重大科技创新的领导,充分发挥院(所)长在科技创新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保障科研院所高质量发展,为有力支撑部队备战打赢和建设世界一流军队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供稿:西安电子工程研究所